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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候補法官獨任辦理地方法院之案件,如院長、庭長認為案情繁難者,得不分配之;候補法官認其分受之案件繁難者,亦得報請行合議審判或改分其他法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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