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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書審會由司法院院長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
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書審會每月開會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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