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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第五條第二款及前條第二款人員,以曾任司法官或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教授法律主要科目二年以上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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