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司法行政部之軍法人員成績審查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司法行政部部長指派政務次長或常務次長兼充之,委員六人至八人,由司法行政部部長指派左列人員兼充之:一、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檢察官。二、司法行政部參事、司長。三、司法行政部所屬簡任推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