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司法院之軍法人員成績審查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司法院院長指派最高法院院長或司法院秘書長兼充之,委員六人至八人,由司法院院長指派左列人員兼充之:一、最高法院庭長、推事。二、司法院參事。三、司法院及所屬其他職員曾任簡任推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