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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法警應施以訓練,分為下列二種:一、特定訓練:為應工作需要,選派人員不定期實施訓練。
二、平時訓練:每年或間年須修滿四十小時以上之課程。
前項各款之訓練,由各院檢自行辦理。
各項訓練計畫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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