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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智慧財產法庭庭長、商業法庭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分別擇優遴任:一、曾任一審法院院長,或二審法院院長、庭長,或三審法院庭長、法官,或由法官轉任之司法院副秘書長、各廳處長、法官學院院長、特任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並具改任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法官或商業法庭法官資格。
二、現任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實任法官一年以上,並曾任二審法院法官合計四年以上。
三、現任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業法庭實任法官一年以上,並曾任二審法院法官合計四年以上。
曾任二審法院法官合計四年以上,並具改任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業法官資格者,得擇優遴任為首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業法庭庭長,不受前項第三款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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