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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擇優遴任:一、曾任二審法院院長,或三審法院庭長,或由法官轉任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官學院院長或特任人員,並具改任行政法院法官資格。
二、現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年以上,並曾任三審法院法官合計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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