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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院庭長任期調任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審查委員會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能進行審查程序。
審查委員會採無記名表決,以參與表決之多數為可決,主席有表決權。
表決於可否同數時,視為同意連任或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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