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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院庭長任期調任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庭長之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
但司法院認為確有必要者,得再延任之,其期間以三年為限。
庭長之任期自實際到職之日起算。
但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五日以前派職者,自該日起算。
庭長同審級之任期,應合併計算,不同審級之任期,分別計算。
前項庭長任期,於免兼逾二年時,重行起算。
庭長曾任主任檢察官者,其任主任檢察官之任期,不予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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