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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再復核無理由者,再復核委員會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評定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再復核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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