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職務評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應由報送審定機關作成職務評定通知書送達受評人。前項通知,應附記不服職務評定結果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未附記救濟期間或附記錯誤者,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