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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職務評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應由報送審定機關作成職務評定通知書送達受評人。
前項通知,應附記不服職務評定結果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未附記救濟期間或附記錯誤者,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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