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職評會之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會議次別、日期及地點。二、出席委員姓名。三、主席及紀錄人員姓名。四、受評人人數及其姓名、職稱、俸級。五、受評人或有關人員之陳述要點。六、決議事項(含決議時迴避委員之人數及姓名)。七、職務評定清冊等其他附件名稱及數量。職評會開會時,除工作人員外,委員及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第一項之會議紀錄及前項之錄音、錄影,應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歸檔。職評會之幕僚作業,由各級法院人事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