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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遴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本辦法各項成績之平均及百分比計算,均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
各階段通過或錄取之最後一名,成績有二人以上分數相同時,均予通過或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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