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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遴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司法院於受理前條申請後,應就符合申請資格者辦理第九條第四項所列事項,並檢具相關資料,交付本會擇優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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