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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遴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一款所定資格者轉任最高法院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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