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下列機關(構)得向司法院提出資深優良律師轉任法官之建議人選:一、各法院依其法官會議決議辦理。二、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依其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三、各地方律師公會依其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司法院依第七條第三項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律師之人選,或認可前項建議人選,經徵得其同意並提出應備文件進行資格審查後,交付本會遴選。經遴選為法官者,應依規定參加職前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