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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遴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司法院應就口試及格者,交付本會擇優決定錄取人數,參加職前研習。
司法院綜合甄試成績、職前研習成績考核等相關資料,交付本會擇優遴選合格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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