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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遴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司法院設法官遴選口試小組,由本會推派委員組成,司法院院長聘任,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口試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口試委員有數人時,以其平均分數為準。
其口試作業規則,由司法院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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