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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改任行政法院或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前,應完成改任各該專業法院法官研習課程。
曾任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三年以上,並於改任前三年內參加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團體所舉辦與智慧財產有關之研習、訓練或會議合計達四十小時以上者,於改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時,得不受前項限制;合計未達四十小時者,應於實際到職之日起一年內補足時數。
第一項研習課程由司法院規劃並委由法官學院辦理之。
取得司法院核發有效期限之各類型專業證明書者,得優先改任各該專業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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