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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調派辦事期間屆滿前轉調其他機關辦事者,應歸建占缺法院,並於同日改調其他機關辦事。
但因法院員額不足而暫調他院職缺同時調派該院辦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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