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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司法院得因業務需要,遴選一審法院、二審法院法官調派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任研究法官,辦理案件之實體審查、爭點分析及裁判書草擬等事務。
但調派司法院任研究法官者,以實任法官為限。
調派期間以三年為原則,但司法院因業務需要,得延長一年;調派期間屆滿後,應歸建原法院或依其志願及資格調任其他法院庭長、法官。
前項調派期間未滿三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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