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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於同一法院擔任庭長、法官未滿二年者,不得申請為同一審級之地區調動。
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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