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之遴選,應由司法院就志願調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且符合第九條所定資格者造具名冊,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辦理推薦。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應徵詢所屬相關人員意見,擇品德、學識、工作、才能優良者,敘明理由推薦人選;其曾辦理職務法庭或行政訴訟案件者,得優先推薦。司法院院長就第九條所定資格人員中,得參考前項推薦結果,並審酌第十條第九項各款所列情形,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