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各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之申請後,應審查申請人之資格條件,並綜合考量其對機關整體人力配置、審判業務需要及個案審結進度等事項之影響程度,擬具意見,報送司法院。司法院於衡酌下列情形後,予以准駁:一、申請人擬進修項目與司法業務之關聯性。二、服務機關首長之意見。三、申請人服務機關之整體人力配置及審判業務需要。四、選送進修或考察、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或留職停薪進修期滿後之繼續服務期間是否屆滿。五、對於個案審結進度之影響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