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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實任法官得檢附入學許可證明文件,向服務機關申請留職停薪進修。
前項留職停薪進修期間,除經司法院另予准許外,以三年為限。
候補及試署法官之留職停薪進修,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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