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選送進修或考察人員應於進修或考察期滿後三個月內提出研究報告,由服務機關送請權責機關(單位)辦理審核程序。
如以外文撰寫者,應附具中文譯本。
前項研究報告依下列規定進行審核:一、外語學習之研究報告,由法官學院就進修內容、學習成效等進行審核。
二、選送進修或考察期間未滿六個月之研究報告,由司法院相關廳處就核准之計畫執行內容、對司法業務或提升法官專業知能之效益等情形進行綜合審核。
三、選送進修或考察期間六個月以上之研究報告,依前款審核方式初審,初審及格者,應進行專業審核;初審不及格者,免送專業審核,逕以初審結果認定為不及格,並依第四款規定辦理。
四、前三款審核結果,應報送選送審查委員會審議後,由司法院院長或授權之主管核定。
但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審核及格或經專業審核及格者,得免報送該會審議,逕辦理核定事宜。
前項第三款之專業審核,應聘請具有實任十年以上資歷之法官、副教授以上學者或專家二人為專業審核委員,就研究報告之內容進行審核。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