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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前條視同停止辦理審判案件法官之司法院大法官及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停止辦理案件之實任法官,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改依本辦法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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