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研究方法依其參加人數之多寡,分別如下:一、個別研究:由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就已列入研究項目之研究題綱或研究個案從事研究。二、集體研究:由司法院各業務廳或主辦機關不定期邀集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以召開座談會或研討會方式互相討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