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研究項目之確定方式如下:一、由司法院各業務廳於每年五月、十一月底前擬定研究題綱或指定研究個案,函送主辦機關,列入研究項目。二、由主辦機關擬定研究題綱或指定研究個案,報請司法院核定後,列入研究項目。三、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就各類訴訟、公務員懲戒、違憲審查或其他與健全法制或司法業務相關議題提出研究題綱,送由服務機關轉請主辦機關報請司法院核定後,列入研究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