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從事研究者,應視其占缺法院,由下列機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主辦之:一、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由最高法院主辦。二、高等行政法院及智慧財產法院,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主辦。三、臺灣高等法院暨其所屬法院,由臺灣高等法院主辦。四、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及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由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主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