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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法官退養金,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
法官退養金之給與程序如下:一、依第二條規定辦理者,由司法院憑支給機關審核之退休金計算單發給。
二、依第三條規定辦理者,由司法院憑金融機構開立之離職儲金分戶離職給付清單計算給與。
三、依第四條規定辦理者,由司法院逕行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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