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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六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前經銓敘機關審定退休有案者,不適用第二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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