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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司法院調派實任法官至同級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被調派支援法官除因情形特殊,報經司法院核准者外,應依限赴職。
被調派支援法官於接奉調派命令後,對於已達終結程序之案件,仍應妥為辦結;其已指定期日者,不得於赴職前藉故改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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