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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司法院調派實任法官至同級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司法院決定調派支援人選後,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派支援法官陳述意見,併同前條第一項綜合考量之相關資料,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人員建議名單,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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