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法所稱人力類型,於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係指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以公務預算編列預算員額之職員、法警、聘用人員、約僱人員、駐衛警察、工友、技工及駕駛。本院及各機關員額管理之規劃、調整、監督及員額評鑑等事項之專責單位,職員、法警、聘用人員、約僱人員為本院人事處;駐衛警察、工友、技工、駕駛為本院秘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