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各機關員額評鑑應依本院訂定之評鑑實施要點辦理,其內容包含下列事項:一、評鑑目的。二、評鑑重點。三、評鑑成員。四、評鑑期程。五、評鑑方式。六、評鑑程序。七、其他有關事項。前項評鑑重點,應包括組織、業務、人力、財務、工作方法與流程及其他等項目。各機關應依本院所定期程,提出受評書面報告,報送本院審閱並辦理書面評鑑。本院得視需要選定重點機關,由評鑑小組進行實地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