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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0716訂定)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表決於可否兩方均不過半數時,主席得提付重行表決;重行表決時以多數為可決。
前項可決人數之計算,以表示贊成、反對兩種意見為準,空白票及廢票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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