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本會出列席人員就會議中有關個人能力、操守及其他依法應保守秘密之事項,應嚴守秘密。本會會議過程由司法院人事處錄音,並依據錄音將決議事項作成紀錄後,分送各委員;各委員認有必要時,得查證錄音內容,逾六個月即予消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