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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遴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法官代表本人及其父母、子女、配偶,於任期內不得調派為法官兼院長、法官兼庭長或上級審法官(含調派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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