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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條例稱其他司法人員,指左列各款人員:一、書記官長、書記官、通譯。
二、主任司法事務官、司法事務官。
三、主任公證人、公證人、公證佐理員。
四、主任觀護人、觀護人。
五、提存所主任、提存佐理員。
六、登記處主任、登記佐理員。
七、主任法醫師、法醫師、檢驗員。
八、法警長、副法警長、法警、執達員。
九、依法律所定,法院及檢察署應置之其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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