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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42條

司法官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職務者,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資遣之規定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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