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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40條

實任司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七十歲者,應停止辦理案件,從事研究工作;滿六十五歲者,得減少辦理案件。
實任司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身體衰弱,不能勝任職務者,停止辦理案件。
停止辦理案件司法官,仍為現職司法官,支領司法官之給與,並得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辦理退休及撫卹。
但不計入該機關所定員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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