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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具有第九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任用資格之一者,於初任司法官前,應施予職前訓練。
其他司法人員於任職前,得施予職前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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