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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懲戒法院分科分股及兼任免兼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書記廳各科依下列標準分置股長:一、紀錄科:每二庭得置股長一人。
但每一股長所屬書記官不得少於四人。
各庭書記官在六人以上者,亦得置股長一人。
二、文書科、資料科、研究發展考核科、訴訟輔導科及總務科屬員在六人以上且業務繁重者,得分股辦事。
每一股長所屬書記官及錄事不得少於四人。
各科因業務繁重,依前項規定得分股辦事者,最高以五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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