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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57條

經廢棄原判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職務法庭第二審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一、因基於確定之事實或依法得斟酌之事實,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廢棄原判決,而案件已可依該事實為裁判。
二、原判決就訴不合法之案件誤為實體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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