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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51條

上訴不合法者,職務法庭第二審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職務法庭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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