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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法官及檢察官之懲戒,由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之。
職務法庭認移送懲戒之案件無受理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至有受理權限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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