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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審判長指定期日後,書記官應作通知書,送達於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或其他人員。
前項應受送達人經審判長面告以所定之期日命其到庭,或其曾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庭者,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第一項通知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案由。
二、應到庭人姓名、住居所。
三、應到庭之原因。
四、應到之日、時、處所。
五、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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