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依前條規定移送者,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人數,檢附繕本:一、移送機關名稱、代表人及機關所在地。二、被付懲戒人姓名、年齡、職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所屬法院或檢察署、住所或居所。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四、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五、適用法律上之陳述。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七、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八、年、月、日。